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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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5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素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30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4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素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素容(下稱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三罪,各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年2月、1年6月,並各宣告沒收、追徵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下同)275萬元、353萬元、115萬元。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起執行羈押;經本院裁定自107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後,其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07年8月13日屆期。
二、茲本院於107年8月8日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曾因詐欺取財經判決處刑確定,詎仍犯本案,揆之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於本院審理、訊問時所陳,有事實足認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復被告與外國頻繁聯繫,亦曾出境,因認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本院前將被告送請精神鑑定,雖已完成鑑定,惟鑑定報告尚未完成,爰自107年8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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