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1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程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仇保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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