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1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程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仇保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