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 張鎮崙 被告 張陳玉霞
張瑟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252,000元(104年公告土地現值)×81平方公尺×1/2(被告權利範圍)=10,206,000元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建物:143,000元(105年度課稅現值)×1/2(被告權利範圍)=71,500元
三、總額:10,206,000元+71,500元=10,27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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