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偉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4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蕭偉隆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下午8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房價有跌也有漲」,以其帳號「蕭偉隆」標註 盧祐諄 之帳號「 盧傑克 」,並留言「白癡」一語辱罵盧祐諄,足以貶損盧祐諄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詞。
二、按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均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蕭偉隆由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314條規定上開犯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盧祐諄已經和解,且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見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卷第11頁),是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