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8號聲請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昭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柳清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故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 陳明 是否已於110年12月21日現實持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