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聲請人 勵麗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東台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正確名稱為何?㈡補正相對人東台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