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東咊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楠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石秋玲 律師被上訴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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