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99號原告 蘇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惟依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所載,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01年8月起,至原告身故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其金額,核定為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00元(每年24萬元x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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