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元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元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元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為計程車司機,竟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且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危害公共安全甚鉅,並業已肇事撞及路旁停放車輛產生實害,復考量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偵字第223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不構成本件累犯),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竟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再犯本件,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及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等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99號被告梁元德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元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23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警惕,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101年2月15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市○○○路某海產店內飲用啤酒2瓶,至同日晚間8時止,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10、11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離開,嗣於翌日凌晨0時42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路390巷與高速公路西側便道口(陽明國小後方)時,因飲酒過量致判斷力、操控車輛之能力均劣於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不慎撞及 吳嘉雯楊沛璇 所有停放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7502-GH號自小客車而肇事,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65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元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嘉雯、楊沛璇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及現場照片11張存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檢察官黃英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