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詹立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立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詹立祥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194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詹立祥之戶籍地址自民國98年12月4日起,即由「新北市○○區○○街○○○號16樓之4」遷出至「新北市○○區○○街一段285號(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又其陳明之居住地址為「新北市○○區○○街35之6號4樓」,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送達證書2紙、公示送達公告1份、新北市樹林區公所101年4月3日新北樹秘字第1012299760號函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字第174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遷徒紀錄資料各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