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庠駒 被告 鄭冠道 上列被告鄭冠道因本院民國一○○年度審交易字第二七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