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1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李妮
洪羽臻 傅柏維 蔡瑞櫻
黃家茵 陳葆菁 陳俊斌 游國村 被告 劉士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士禾被訴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玥婷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