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1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李妮
洪羽臻 傅柏維 蔡瑞櫻
黃家茵 陳葆菁 陳俊斌 游國村 被告 張永靖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張景文 阮以絜 王廷維
王宏喬 王莉雯 黃文彥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
洪善媛 住○○市○○區○○○街00號0樓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對 劉士禾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無罪在案,另以判決駁回;又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8、209號案件中,原告對被告黃文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不另移送民事庭,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玥婷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