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調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598號

聲請人天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慶

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相對人享艾美時尚診所

法定代理人 周慧姍

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設計工程委託合約書第15條約定:「有關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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