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598號
聲請人天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慶
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相對人享艾美時尚診所
法定代理人 周慧姍
代理人 王騰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設計工程委託合約書第15條約定:「有關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