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

原告 連玨溱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

鍾承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俊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23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金額尚無法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條規定聲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2,399,55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暫核定為2,399,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