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511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昱君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