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弄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壹仟捌佰零玖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