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曹保榮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宋玉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3年3月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3年3月6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3年9月18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241││├──┼────────────┼────────┼────┼───┼───┼──┤│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14││├──┼────────────┼────────┼────┼───┼───┼──┤│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12││├──┼────────────┼────────┼────┼───┼───┼──┤│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53││├──┼────────────┼────────┼────┼───┼───┼──┤│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普通股│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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