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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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和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和生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竊佔等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蔡和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佔│恐嚇││├────────┼────────┼────────┼────────┤│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20日至│101年10月7日││││102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974號│毒偵字第4328號││├───┬────┼────────┼────────┼────────┤││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1│102年度易字第9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4日│102年11月27日││├───┼────┼────────┼────────┼────────┤││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1│102年度易字第93│││││號│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9日│103年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854號(│執字第325號││││已易科繳清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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