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桓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2、3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①109年10月17日至109年10月18日、②109年10月22日」、「①109年4月3日、②109年4月3日、③109年4月7日、④109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補充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2、7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2873、32549號」】,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1、6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1年5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1月【有期徒刑2月+1年1月+1年2月+1年6月+1年4月(共3罪)+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1、4至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月+1年6月+1年4月(共3罪)+2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分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交通過失傷害等犯行,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1年3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8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五、至附表編號1判決中所併宣告之罰金刑部分,因受刑人甲○○所犯其餘之罪無罰金刑之宣告,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罰金刑宣告部分,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如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月2月犯罪日期110年03月21日109年10月17日至109年10月18日109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161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2、7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2、7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98號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日期110年04月28日110年09月13日110年0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98號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7月13日110年12月06日110年12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81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9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04月03日①109年04月03日②109年04月07日③109年04月07日108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2873、3254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2873、3254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223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6日111年0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2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2月11日111年02月11日111年0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