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王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1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
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㈢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
為628,434元,然債務人繳息至111年3月9日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利率百分之9.99,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利率百分之15,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及現金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㈣債務人於93年4月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
為60萬元,約定於100年4月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6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11年3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9,23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㈤債務人於93年6月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
為22萬元,約定於97年6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6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11年3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75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㈥債務人於93年6月8日向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15萬
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1條第3款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11年3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1條第8項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㈦釋明文件:①信貸契據2份。②現金卡契據。③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636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9,237元王偉瑜自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22,752元王偉瑜自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187元王偉瑜自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9,237元王偉瑜自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22,752元王偉瑜自111年5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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