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玖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玖拾陸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千九百二十六元││├─────────────┼─────────────┼──────────────────┤│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元│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預繳郵資三百││││四十元,本院於同年六月九日退還剩餘郵││││資一百七十元。│├─────────────┼─────────────┼──────────────────┤│共計│八千零九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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