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瑋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6號、第6069號、113年度偵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嘉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諭知辯論終結,定於113年3月15日宣判。茲因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正犯,業據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12日聲請羈押,並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予以裁定羈押在案(113年度聲羈字第14號),是本院認被告本件所涉罪嫌應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偉達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