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永昌
葉財助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85號、112年度偵字第9047號、第9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參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02號重利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然法官因病致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