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 吳佳倚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佳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並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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