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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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除傷害罪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陳伯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