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和雄 (即 林張美蘭 之繼承人)、 林明勳 (即林張美蘭之繼承人)、 林佳燕 (即林張美蘭之繼承人)、林春儒(即林張美蘭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張美蘭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等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