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債權人 張雯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于正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就已屆期而尚未受清償部份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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