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清福 選任辯護人 柯佾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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