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707號債權人 姜羽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韓秀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訂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經本院民國106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提出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惟該存證信函係於補正裁定送達後才寄出,迄今未滿一個月,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