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苗交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玉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玉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更正為「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或其他缺陷」。
⒉末補充「吳玉玲事後停留現場,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或
公務員發覺前開犯行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㈡證據部分:
補充「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㈢應適用之法條部分:
補充「被告於肇事後仍停留於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僅知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1頁),足認被告在其所為過失傷害犯行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警員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吳玉玲駕駛車輛行經設有閃光紅燈之路口時,未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行駛通過上開路口而過失致人傷害之行為,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確實具有前揭過失,使告訴人受有雙膝、雙腳、右手肘、左腰部、臀部、下腹部、右股骨內踝骨挫傷、左小腿擦傷等傷害,造成對告訴人之身、心所生損害,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兼衡被告 素行 (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期相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132號被告吳玉玲女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街00號8樓居苗栗縣○○市○○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玉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晚上10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勝利路往寶樹路方向行駛,行經苗栗縣苗栗市勝利路與中正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閃光紅燈之路口時,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情況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冒然直行,適有 劉峻銘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遭吳玉玲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撞擊,劉峻銘因此受有雙膝、雙腳、右手肘、左腰部、臀部、下腹部、右股骨內踝骨挫傷、左小腿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劉峻銘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吳玉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峻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大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為恭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暨車損照片共4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檢察官邱舒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歐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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