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威丞
楊世瑋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兼被告賴威丞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告訴人兼被告楊世瑋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楊世瑋、賴威丞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3年8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22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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