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莆信男(民國91年7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E126005699號籍設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68號9樓之1(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三民區中都街97巷41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莆信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三民區中都街97巷41號。
理由
一、被告陳莆信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命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起羈押3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仍在,然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之審理進度,復衡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被告之生活環境及經濟狀況、品行紀錄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裁定被告自113年8月22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