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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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上和新顧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誌宏 、 曾秀容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7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周美玲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