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債務人甲○○
國民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二、文冠幼兒園之租賃契約(租金支出)。
三、水、電、瓦斯費、交通費及電話繳費收據影本。
四、債務人子女之學費午餐費收據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配偶 周建宏 之複診費用收據證明文件。
六、檢附相關文件,陳報債務人所經營『文冠幼兒園』每月實際營業額及債務人每月實際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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