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6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35號原告湯振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法商‧寶娜德公司(BernardEtCie-LesSuccess
eursdep代表人乙○○○○○○F送達代收人丙○○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另候核辦。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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