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民國97年1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合計2年8月確定,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其於99年6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經本院審核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有關卷證資料後,認受刑人甲○○確於99年6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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