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瓊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按週年利率7.9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90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