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金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金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