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郝宇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24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及年息

(民國)

001

490,769元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11%

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4年1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以新臺幣4,984元,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以新臺幣10,010元,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4年3月12日起至114年4月11日止,以新臺幣15,079元,按年息1.011%計算。

2.以現欠本金新臺幣490,769元,自114年4月12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止,按年息1.011%計算。

3.以現欠本金新臺幣490,769元,自114年7月12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按年息2.0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合計

490,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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