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T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T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TC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父母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親權,改由TC0000000-A任監護人。TC0000000-A有意讓相對人返回北部機構安置,彼此依附關係尚可。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目前在機構適應尚可,會持續協助建立合宜的人際關係相處模式及生活常規,思考合宜的表達及宣洩情緒方式,每週安排一次心理諮商,協助其降低內心焦慮及增進控制情緒能力。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