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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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1號原告 陳世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本件原告(受處分人)提起本件訴訟,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為被告,並應於上開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之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號」,原起訴狀記載地址為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有誤,原告應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