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如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貫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