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林重興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訴人 吳建杉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恕勇 原住臺南市○○區○○里○○000號(被上訴人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洪于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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