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訴人即原告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瀅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萬9,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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