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邵裕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 徐照雄 │合作金庫商│108年5月26日│45,281元│OY0000000│邵裕安│││業銀行中原│││││││分行│││││├────┼─────┼───────┼──────┼─────┼───┤│徐照雄│合作金庫商│108年9月26日│48,921元│OY0000000│邵裕安│││業銀行中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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