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14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有明定。92年2月7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雖然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但行政程序法第74條就寄存送達並未定有須經十日始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參照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43號研討結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397號交通事件裁定意旨)。準此,公路監理機關所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自民國83年4月12日迄今之戶籍地址均位於台中市○○區○○路○○○巷○○號13樓之1,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就附表所示裁決書,經由郵政機關依受處分人之法定地址即設籍地掛號寄送,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無法送達而依法辦理寄存送達,將附表所示裁決書寄存於台中第39郵局等情,亦有附表所示裁決書、寄存送達證書在卷佐憑。附表所示裁決書既合法寄存送達,縱受處分人實際未前往寄存郵局領取附表所示裁決書,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送達效力。受處分人雖主張其於民國90年以後即搬離原設籍地台中市○○區○○路○○○巷○○號13樓之1,其聲明異議狀亦記載住所為台中縣○○鄉○○路○段○○號,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件受處分人遷離設籍地,並未主動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住所變更登記,亦無向戶籍機關辦理遷入新址,其事實上遷移至何處居住,為原處分機關依一般通常方法所無從查悉,則原處分機關以寄存送達方式,向仍為受處分人設籍地之台中市○○區○○路○○○巷○○號13樓之1為送達,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實際上是否居住於設籍地,尚不影響附表所示裁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之效力。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受處分人對附表所示裁決書之聲明異議期間早於95年9月27日屆滿,其遲至99年4月20日始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見卷附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所蓋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日期),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表┌─┬──────┬──────┬───────┬──────┬─────────┬─────┬──────┐││舉發機關│違規時間││舉發法條│裁決書字號│裁罰主文│送達日期││編├──────┤、│違規事實│(道路交通管│(中監違字)│(新台幣)│、││號│違規單號│違規地點││理處罰條例)│││送達方法││││││││││├─┼──────┼──────┼───────┼──────┼─────────┼─────┼──────┤│1│臺中縣警察局│95年4月20日7│駕車行經有燈光│第53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5,400元│95年9月7日寄││││時15分、臺中│號誌管制之交岔││││存第39郵局││││縣○○鄉○○○路口闖紅燈││││││├──────┤路三段與889│││││││││巷口││││││││HA0000000號│││││││├─┼──────┼──────┼───────┼──────┼─────────┼─────┼──────┤│2│彰化縣警察局│95年2月18日│限速70公里,時│第40條第1項│第裁60-IA0000000號│13,2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18時33分、臺│速86公里,超速│、第12條第1││並扣繳牌照│存第39郵局││││一線185.6公│16公里(經科學│項第4款│││││├──────┤里處│儀器採證),使│││││││彰縣警交字第││用註銷之牌照行│││││││IA0000000號││駛│││││├─┼──────┼──────┼───────┼──────┼─────────┼─────┼──────┤│3│彰化縣警察局│95年2月11日│限速70公里,時│第40條第1項│第裁60-IA0000000號│13,2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22時1分、臺│速86公里,超速│、第12條第1││並扣繳牌照│存第39郵局││││一線185.6公│16公里(經科學│項第4款│││││├──────┤里處│儀器採證),使│││││││彰縣警交字第││用註銷之牌照行│││││││IA0000000號││駛│││││├─┼──────┼──────┼───────┼──────┼─────────┼─────┼──────┤│4│彰化縣警察局│95年1月28日│限速70公里,時│第40條第1項│第裁60-IA0000000號│13,2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11時49分、彰│速88公里,超速│、第12條第1││並扣繳牌照│存第39郵局││││化市○○路、│18公里(經科學│項第4款│││││├──────┤新興路口處│儀器採證),使│││││││彰縣警交字第││用註銷之牌照行│││││││IA0000000號││駛│││││├─┼──────┼──────┼───────┼──────┼─────────┼─────┼──────┤│5│臺中縣警察局│95年1月16日│行車至號誌管制│第53條第1項│第裁60-HC0000000號│16,2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10時50分、臺│之交岔路口闖紅│、第12條第1││並扣繳牌照│存第39郵局││├──────┤一線175.5公│燈、使用註銷之│項第4款││││││中縣警交字第│里處│牌照行駛│││││││HC0000000號│││││││├─┼──────┼──────┼───────┼──────┼─────────┼─────┼──────┤│6│臺中市警察局│95年1月12日│限速50公里,經│第40條第1項│第裁60-G0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15時29分、臺│測時速78公里,││││存第39郵局││├──────┤中市○○路三│超速28公里(滿│││││││中市○○○○○段│20公里以上)│││││││G00000000號│││││││├─┼──────┼──────┼───────┼──────┼─────────┼─────┼──────┤│7│臺中縣警察局│94年12月18日│行車限速7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13時30分、臺│,經測時速82公││││存第39郵局││├──────┤一線167.5│里,超速12公里│││││││中縣警交相字│公里處│未滿20公里│││││││第HA0000000│││││││││號│││││││├─┼──────┼──────┼───────┼──────┼─────────┼─────┼──────┤│8│臺中市警察局│94年12月18日│不遵守道路交通│第60條第2項│第裁60-G00000000號│1,800元│95年9月7日寄││││21時31分、臺│標線指示│第3款│││存第39郵局││├──────┤中市進化北││││││││中市○○○○○路、學士路口││││││││G00000000號│(往市區)││││││├─┼──────┼──────┼───────┼──────┼─────────┼─────┼──────┤│9│臺中縣警察局│94年12月10日│行車限速7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20時15分、臺│,經測時速95公││││存第39郵局││├──────┤一線167.5│里,超速25公里│││││││中縣警交相字│公里處│滿20公里以上│││││││第HA0000000│││││││││號│││││││├─┼──────┼──────┼───────┼──────┼─────────┼─────┼──────┤│10│臺中縣警察局│94年10月30日│行車限速7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22時11分、臺│,經測時速82公││││存第39郵局││├──────┤一線167.5│里,超速12公里│││││││中縣警交相字│公里處│未滿20公里│││││││第HA0000000│││││││││號│││││││├─┼──────┼──────┼───────┼──────┼─────────┼─────┼──────┤│11│臺中縣警察局│94年10月30日│行車限速7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12時54分、臺│,經測時速81公││││存第39郵局││├──────┤一線167.5│里,超速11公里│││││││中縣警交相字│公里處│未滿20公里│││││││第HA0000000│││││││││號│││││││├─┼──────┼──────┼───────┼──────┼─────────┼─────┼──────┤│12│台中縣警察局│94年6月12日│行車限速7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12時34分、臺│,經測時速88公││││存第39郵局││├──────┤一線167.5公│里,超速18公里│││││││中縣警交相字│里處│未滿20公里│││││││第HA0000000│││││││││號│││││││├─┼──────┼──────┼───────┼──────┼─────────┼─────┼──────┤│13│台中縣警察局│94年6月6日10│駕車行經有燈光│第53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5,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局│時5分、臺中│號誌管制之交岔││││存第39郵局││├──────┤縣○○鄉○○○路口闖紅燈│││││││中縣警交相字│路三段889巷││││││││第HA0000000│口││││││││號│││││││├─┼──────┼──────┼───────┼──────┼─────────┼─────┼──────┤│14│台中縣警察局│94年4月30日│行車限速6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22時12分、臺│,經測時速96公││││存第39郵局││├──────┤中縣沙鹿鎮中│里,超速36公里│││││││中縣警交相字│興路(特三號│滿20公里以上│││││││第HA0000000│道路)││││││││號││││││││││││││││├─┼──────┼──────┼───────┼──────┼─────────┼─────┼──────┤│15│台中市警察局│94年3月10日│在禁止臨時停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5G003301號│1,200元│95年9月7日寄│││第四分局│19時27分、臺│處所停車│第1款│││存第39郵局││├──────┤中市○○路││││││││中市警交字第│││││││││G5G003301號│││││││├─┼──────┼──────┼───────┼──────┼─────────┼─────┼──────┤│16│台中市警察局│94年3月9日10│行車限速5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G0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直│時7分、臺中│,經測時速87公││││存第39郵局│││屬分隊│市○○路○號│里,超速37公里││││││├──────┤前│,滿20公里以上│││││││中市警交字第│││││││││G00000000號│││││││├─┼──────┼──────┼───────┼──────┼─────────┼─────┼──────┤│17│臺中縣警察局│94年2月22日│行車限速6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HA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隊│10時43分許、│,經測時速84公││││存第39郵局││││臺十二線7.4│里,超速24公里││││││├──────┤公里處│滿20公里以上│││││││HA0000000號│││││││├─┼──────┼──────┼───────┼──────┼─────────┼─────┼──────┤│18│臺中縣警察局│93年9月21日│在禁止臨時停車│第56條第1項│第裁60-G4G015425號│1,200元│95年9月7日寄│││第四分局│16時58分、臺│處所停車│第1款│││存第39郵局││││中市○○路│││││││├──────┤││││││││中市警交字第│││││││││G4G015425號│││││││├─┼──────┼──────┼───────┼──────┼─────────┼─────┼──────┤│19│臺中市警察局│93年7月16日9│行車限速5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G0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對直│時51分、臺中│,經測時速68公││││存第39郵局│││屬分隊│市○○○路(│里,超速18公里││││││├──────┤寶源公司前)│,未滿20公里│││││││中市警交字第│││││││││G00000000號│││││││├─┼──────┼──────┼───────┼──────┼─────────┼─────┼──────┤│20│臺中市警察局│93年7月12日│行車限速5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G0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11時29分、臺│,經測時速72公││││存第39郵局││││中市○○路1│里,超速22公里││││││├──────┤號前│(滿20公里以上│││││││G00000000││)│││││├─┼──────┼──────┼───────┼──────┼─────────┼─────┼──────┤│21│臺中市警察局│93年6月16日│行車限速5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G0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第│20時41分、臺│,經測時速67公││││存第39郵局│││二分隊│中市○○路99│里,超速17公里││││││├──────┤-38號│未滿20公里│││││││中市警交字第│││││││││G00000000號│││││││├─┼──────┼──────┼───────┼──────┼─────────┼─────┼──────┤│22│臺中市警察局│93年4月21日│行車限速50公里│第40條第1項│第裁60-G00000000號│2,400元│95年9月7日寄│││交通警察隊第│10時2分、臺│,經測時速75公││││存第39郵局│││二分隊│中市○○路1│里,超速25公里││││││├──────┤號前│,滿20公里以上│││││││中市警交字第│││││││││G00000000號│││││││├─┼──────┼──────┼───────┼──────┼─────────┼─────┼──────┤│23│內政部警政署│91年1月1日12│速限100公里,│第33條第1項│第裁60-ZD0000000號│6,000元│95年9月7日寄│││國道公路警察│時21分、國道│時速118公里,││││存第39郵局│││局第四警察隊│一號高速公路│超速18公里,經││││││├──────┤南下255公里│科學儀器測定│││││││公警局交字第│處││││││││ZD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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