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建平 被告 陳盈林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104年度桃簡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盈林被訴侮辱罪案件,經原告陳建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範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姿秀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