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賓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怡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乃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乃恭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社區住戶規約影本(載有約定請求利息按年息10%計算之部分,並具聲請人之大小章),該裁定於102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除逾法定年息5%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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