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告甲○○
號被告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 律師
蘇俊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宗揚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